武威市疾控中心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武威市疾控中心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 | ||
采购单位 | 武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交易编号 | WWSCDC-2022-20 |
采购方式 | 邀请 | 资金来源 | |
联系人 | 满建德 | 联系电话 | 17789349782 |
是否重大项目 | 否 | 是否精准扶贫项目 | 否 |
公告信息 |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采购方式 | 邀请采购 |
公告(投标)开始时间 | 2022-06-30 08:30:00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06-30 16:30:00 |
竞价开始时间 | 2022-07-01 08:30:00 | 竞价结束时间 | 2022-07-01 16:30:00 |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 否 | 降价幅度 | 未设置降价幅度 |
延时报价 | 未设置延时报价 | 评价标准 | 最低价中标法 |
采购标段信息
序号 | 标段名称 | 标段编号 | 采购类别 | 最高限价 |
1 | 武威市疾控中心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001 | 001 | 服务类 | 220000.00(元) |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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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疾控中心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阳光采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武政办函[2018]122号)等有关规定,拟对武威市疾控中心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实施自主招标,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单位:武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项目编号:WWSCDC-2022-20
三、项目名称:武威市疾控中心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
四、招标内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五、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六、预算控制价:220000.00元
七、服务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八、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供应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
3.投标供应商须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或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覆盖监测对象现场检测项目,符合本项目监测内容;招标供应商须参加本年度省级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考核。
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图);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分包、转包。
九、报名、资质审核及竞价时间:
2022年6月30日上午8:30至2022年7月1日下午16:30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满建德 联系电话:17789349782
武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服务内容
为切实加强职业病预防控制,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2022年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通过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掌握我市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研究分析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浓度(强度)水平,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为监管执法、研究制修订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本次采购主要是对75户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75户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监测内容
(1)开展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调查和用人单位申报指导。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等进行调查,并选取部分上一年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的质量进行监测。填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调查完成后,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应根据调查结果,现场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初次申报或更新申报,已申报但申报数据有误的也应指导其完成更新申报。未指导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工作的,将视为监测工作未完成。
(2)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承担检测相关机构对监测对象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和岗位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后,严格对照监测方案中《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表》所列岗位和危害因素,选取足量监测点进行现场采样、记录及检测。重点监测因素包括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石棉粉尘、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铅及其无机化合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镍及其无机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锂及其化合物、噪声等,具体参照《2022年武威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中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行业、重点监测岗位、环节、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要求。
(3)及时上报数据并反馈调查和检测发现问题。检测机构在调查和检测完成后,及时将调查和监测发现的问题反馈市、县区卫健、监督、疾控部门,同时,按照项目方案和市疾控中心要求,及时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系统”有关信息及数据填报。
3、监测要求
(1)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方案和相关技术要求开展监测相关调查、申报指导、现场检测及反馈报告等工作。选取用人单位重点岗位和环节进行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煤矿检测入井设备须附合防爆要求,设备要有煤矿安全标志。
(2)检测机构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填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其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调查完成后,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应根据调查结果,现场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初次申报或更新申报,已申报但申报数据有误的也应指导其完成更新申报。未指导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工作的,将视为监测工作未完成。
(3)检测机构应在入企调查后一周内,将调查发现问题、指导用人单位申报情况等,书面报市、县卫生监督机构。在检测结果出具后1周内,将检测发现超标情况,函告市、县卫生监督机构。以上两类书面报送资料同时抄送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及时反馈调查与检测发现问题的,将视为监测工作未完成。
(4)检测机构积极配合省、市、县区疾控中心完成监测质量控制考核,包括调查资料、原始记录审核、现场验证等。
4、检测方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检测,检测应在工作场所处于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针对非连续作业的工作场所,应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监测点选取及监测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1)2021年监测结果中粉尘或化学毒物超标岗位及相应的工作地点应纳入监测范围;
(2)除超标岗位外,连续2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原则上应避免重复监测同一岗位和工作地点。
(3)每个用人单位粉尘或化学毒物监测重点岗位(附录B)不少于4个,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在工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并将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非重点岗位纳入监测,以满足监测岗位数量不少于4个的要求。
(4)当用人单位中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时,每个因素需分别选取不少于4个岗位进行监测,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 1 个工作地点作为监测点。
(5)上一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的岗位必须进行检测。
(6)除石棉粉尘外,检测粉尘应同时检测其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对明确性质为煤尘、矽尘和水泥尘的,仅需开展呼尘检测;不明确粉尘性质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监测结果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监测结果为依据,如最终判定为GBZ2.1中有呼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仅上报呼尘浓度,仅有总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粉尘浓度。
(7)粉尘短时间峰接触浓度(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
(8)化学毒物短时间浓度(CSTEL)、最高接触浓度(CME)和短时间峰接触浓度(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
(9)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检测方法对接触粉尘或化学毒物的岗位的CTWA 进行检测:①固定作业的岗位,可采用定点或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25%的工作班时间;②流动或巡检作业的岗位,应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50%的工作班时间,且应保证采样时间覆盖所有接触有害因素的工作内容。
(10)监测使用有机化学品的岗位,当不能确定有机化学品中是否含有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或三氯乙烯时,应对有机化学品进行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只有检出上述任一因素时才可纳入监测,并且只需检测定性出来的因素。
(11)根据用人单位规模,对噪声接触岗位及工作地点的测量数量要求如下:①针对大、中型企业,每个用人单位接触噪声岗位监测不少于 4 个,对监测岗位涉及的所有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进行测量(原则上选择80dB(A)以上的工作地点);②针对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噪声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测量。
(12)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测量方法对噪声接触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40小时等效 A 声级(LEX,W)进行测量:①劳动者整个工作班接触噪声有规律时,可依据固定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和每班噪声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声级(LEX,8h),或通过个体噪声测量进行计算,若每周工作不是5天,另需换算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结果;②劳动者非固定地点工作或工作班接触噪声无规律时,应采用个体噪声测量方式,个体测量的时长应不少于劳动者每个工作班实际工作时间的50%,并保证测量时间已覆盖所有接触噪声的工作内容,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EX,W)。
(13)粉尘应按照GBZ/T 192系列标准进行采样、检测;化学物质应按照GBZ/T 160和GBZ/T 300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噪声应按照GBZ/T 189.8方法进行检测;有机化学品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检测可参照附录5《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GDOHTQC001-2020)方法进行检测。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完毕后,要将收集的调查表原件、检测原始记录(复印件)和报告上报武威市疾控中心(市项目办),并将调查、监测等数据录入监测信息系统。
6、监测过程中,监测内容、方法、要求如有变动,市疾控中心及时与检测机构沟通,按最新通知要求开展监测。
7.监测过程中,监测机构同时负责对市、县区监测人员进行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操作技能的培训,逐步提高我市监测人员能力和水平,同时,也为以后自主开展监测奠定工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