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与承诺函;
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提供声明(格式自拟);
1.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2.参与本项目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3.本次公告同时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昌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4.投标企业在投标时需要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至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中、并在招投标现场开标用企业CA锁制作电子标书的锁,解密上传的电子标书。(备注:请投标人将投标文件中需要签字的页面打印出来签字,并制作成电子文件上传至系统中,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5.投標保證金采取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方式提交。(目前招投标系统只接受西藏本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西藏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只认可西藏本地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大地保险公司西藏分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保单保函,具体以系统显示为准)
6.纸质版与电子版需同时在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至相应的平台及开标地点,提供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和上传至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投标文件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