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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八部门发文:公立医院自研诊断试剂,转化收益不上交,符合条件可纳入医保支付!
发布日期:2022-11-23 来源:IVD联盟 浏览数:639 人
11月17日,上海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发布。
首先,《细则》对于“科研成果转化”给出了明确界定:
本操作细则中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开展创新药物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预防和临床诊治新技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数字诊疗等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人员涵盖从事药学、诊断、治疗、护理、预防、保健、管理和信息等工作的各类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服务人员。
转化方式包括自行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文件明确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交国库。
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
《细则》明确,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运用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或工作岗位,负责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务等工作。
同时指出,要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独立设立或与企业联合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运营、合规风控、技术投融资、供需对接、交易谈判、项目孵化等技术转移服务。
在成果推广方面,《细则》给予了大力度的支持。
1.对科技成果转化成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加快收费立项和审核速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鼓励医疗机构聘请具有创新创业或投资经历的企业家、投资人、科技人才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独立建设或参与建设临床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载体
3.建议在浦江创新论坛、创新挑战赛、科技成果直通车、上海国际生物医药产业周等国家或上海品牌性活动中,设立医疗卫生专场,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各类技术市场要素的互通与合作。
总体而言,随着政策的开放以及科研的推荐,无论是医院还是厂家都将迎来更多可操作的空间,未来势必将有一波“创新诊断试剂”应用于临床,最终或者患者、院方与企业的三方利好!
据悉,《细则》自2022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6日。
据《细则》要求,上海公立医院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将不再游走于“灰色地带”。文件的出台,将会极大地释放公立医院的创新动力,释放科技人员在生物医药和生命科学领域的生产力。
新政策敲定!
公立医院自研诊断试剂,转化收益全部归属医院!
首先,《细则》对于“科研成果转化”给出了明确界定:
本操作细则中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开展创新药物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预防和临床诊治新技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数字诊疗等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人员涵盖从事药学、诊断、治疗、护理、预防、保健、管理和信息等工作的各类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服务人员。
转化方式包括自行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文件明确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交国库。
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
科研成果转化的“诊断试剂”
符合条件可纳入医保支付!
《细则》明确,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运用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或工作岗位,负责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务等工作。
同时指出,要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独立设立或与企业联合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运营、合规风控、技术投融资、供需对接、交易谈判、项目孵化等技术转移服务。
在成果推广方面,《细则》给予了大力度的支持。
1.对科技成果转化成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加快收费立项和审核速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鼓励医疗机构聘请具有创新创业或投资经历的企业家、投资人、科技人才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独立建设或参与建设临床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载体
3.建议在浦江创新论坛、创新挑战赛、科技成果直通车、上海国际生物医药产业周等国家或上海品牌性活动中,设立医疗卫生专场,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各类技术市场要素的互通与合作。
总体而言,随着政策的开放以及科研的推荐,无论是医院还是厂家都将迎来更多可操作的空间,未来势必将有一波“创新诊断试剂”应用于临床,最终或者患者、院方与企业的三方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