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疾控中心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第三次招标公告
项目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嘉峪关市疾控中心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第三次招标公告 | ||
采购单位 |
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交易编号 | JYGCDC-2024-036 |
采购方式 | 公开 | 资金来源 | |
联系人 | 杨坤合 | 联系电话 | 13079300471 |
是否重大项目 | 否 | 是否精准扶贫项目 | 否 |
公告信息 |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
公告(报名)开始时间 | 2024-06-20 16:00:00 | 报名截止时间 | 2024-06-24 15:00:00 |
竞价开始时间 | 2024-06-24 16:00:00 | 竞价结束时间 | 2024-06-24 18:00:00 |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 否 | 降价幅度 |
未设置降价幅度 |
延时报价 |
未设置延时报价 |
评标标准 | 最低价中标法 |
采购标段信息
序号 | 标段名称 | 标段编号 | 采购类别 | 最高限价(元) |
1 | 嘉峪关市疾控中心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第三次招标 | JYGCDC-2024-036 | 服务类 | 105000.0 |
公告内容
-
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第三次招标公告
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就嘉峪关市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面向社会进行第三次公开询价招标,欢迎具备资质条件和检测能力的单位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JYGCDC-2024-036
二.投标商资格要求
1.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提供用人单位法人针对本次招标的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2022年至2023年连续两年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业绩;
5.投标商需具备完善可靠的职业卫生技术支撑。具体要求包括:
(1)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业务,不得外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须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实验室认可(CNAS)或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且经过省疾控中心组织的2024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覆盖监测对象现场检测项目,符合本项目监测内容。具备实验室认可(CNAS)资质的单位优先考虑;
(3)单位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两年以上,近两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的问责或行政处罚;采样检测专业人员从事本职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4)在甘肃省内设实验室,确保能够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及时完成检测。
6.投标商注册地址需为甘肃省内;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分包、转包。
8.上述资质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商公章。
三.招标报名及竞价时间
1.招标报名:2024年6月20日16:00至2024年6月24日15:00
2.资质审核:2024年6月24日15:00至2024年6月24日16:00
3.竞价时间:2024年6月24日16:00至2024年6月24日18:00
四.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建设西路672号
联 系 人:杨坤合
联系电话:13079300471
五.相关事宜
1.由嘉峪关市疾控中心根据投标报名情况进行公开询价;
2.本公告在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嘉峪关市)网站进行公示;
3.本次定标在所有资质和技术参数符合的条件下,采用低价(税后)确定投标商;
4.中标后3日之内签订协议;
5.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
6.中标单位应保证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用人单位的调查、采样和初次检测,在完成检测后30日内将调查、检测结果录入全国统一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并将用人单位相关验证资料、 入厂照片的复印或扫描电子版、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各用人单位单独成册)存入各用人单位档案,上交市疾控中心。逾期者酌情扣减经费。
7.中标单位负责工作的具体要求、质量控制要求、监测的用人单位名单等详细信息以及中标后确定检测点所需的相关支持性资料,可联系市疾控中心获取(联系人:鲁玉红 ,联系电话:0937-6381020)。
六.服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任务数:对嘉峪关市选定的11家用人单位进行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并检测、以及对市疾控中心采样的9家用人单位的样品进行检测,并配合市疾控中心对4家用人单位做现场验证详查、2家用人单位做样品复测(具体要求见《2024年嘉峪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2.指导危害申报: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初次申报或更新申报,已申报但申报数据有误的也应指导其完成更新申报。未指导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工作的,将视为监测工作未完成。
3.开展现场抽样检测: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为保证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检测前对用人单位开展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现状和防治情况等;在检测结果出具后30日内,将结果及有关信息录入全国统一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应确保录入上报数据准确。
4.监测工作反馈:在入企调查后1周内,将调查发现用人单位的问题、指导用人单位申报情况等,函告市疾控中心;在检测结果出具后1周内,将检测发现超标情况,函告市疾控中心。未及时反馈的,将视为监测工作未完成。
5.全程指导市疾控中心完成其余25家用人单位的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检测任务:需配备专用车辆,现场调查、采样人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检测工作现场指导人员各至少2名,指导期间积极配合市疾控中心的工作安排。
6.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检测,检测应在工作场所处于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针对非连续作业的工作场所,应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监测岗位和监测地点选取及监测方法的具体要求:
(1)上一年度监测结果中粉尘或化学毒物所有超标岗位及相应的工作地点应纳入监测范围。
(2)上一年度在岗或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粉尘、化学毒物所致的疑似职业病或新发职业病的岗位和职业性噪声聋病例的岗位应纳入监测范围。
(3)除超标岗位外,连续两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及采矿业用人单位,原则上应避免重复监测同一重点岗位和工作地点。
(4)应优先选择实施方案中《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表》中列出的重点岗位/环节进行监测,监测的重点岗位/环节的名称应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表》中的规范表述。
(5)根据用人单位规模,对接触粉尘岗位及工作地点的测量数量要求如下:①针对大、中型企业,每人用人单位应选取不少于4个接触《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表》中规定粉尘的重点岗位进行测量,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涉及的工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并将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非重点岗位纳入监测,以满足监测岗位数量不少于4个的要求,所有符合监测要求的岗位总数不足4个时,全部纳入监测;②针对小、微型企业,应对接触《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表》中规定粉尘的所有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测量。
(6)每个用人单位化学毒物监测的重点岗位数不少于4个,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涉及的工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应监测化学毒物的重点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并将存在应监测化学毒物的非重点岗位纳入监测,以满足监测岗位数量不少于4个的要求,所有符合监测要求的岗位总数不足4个时,全部纳入监测。
(7)当用人单位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时,粉尘和化学毒物分别按照(5)和(6)要求选取的岗位数进行监测,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工作地点作为监测点。
(8)除石棉粉尘、电焊烟尘外,开展粉尘监测时应检测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并上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结果。对粉尘性质为煤尘、矽尘和水泥粉尘的,仅需开展呼尘检测;粉尘性质不明确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结果为依据判定粉尘性质,如最终判定为有呼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仅上报呼尘检测浓度,仅有总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尘检测浓度。
(9)工作地点粉尘短时间峰接触浓度(CPE)采用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样品数量不少于4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每班仅有1次作业且工作时长小于30分钟,至少采集2个短时间样品,其余情况至少采集4个样品。
(10)工作地点化学毒物短时间浓度(CSTE)、最高接触浓度(CME)和短时间峰接触浓度(CPE)采用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样品数量不少于4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每班仅有1次作业且工作时长小于30分钟,至少采集2个短时间样品,其余情况至少采集4个样品。
(11)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方法对接触粉尘或化学毒物的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进行采样:①固定作业的岗位,可采用定点或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25%的工作班时间,且采样时段应包含工作地点的短时间采样时段;②流动或巡检作业的岗位,应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50%的工作班时间,且应保证采样时间覆盖所有接触有害因素的工作内容,最短不少于3小时。
(12)根据用人单位规模,对噪声接触岗位及工作地点的测量数量要求如下:①针对大、中型企业,每个用人单位应选取不少于4个接触噪声岗位进行测量,对监测岗位涉及的所有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进行测量;②针对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接触噪声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测量。噪声接触岗位是指工作地点噪声强度≥80dB(A)的岗位,监测噪声的工作地点原则上选择噪声强度≥80dB(A)的工作地点。
(13)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方法对噪声接触岗位的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进行测量:①针对劳动者固定地点作业且整个工作班接触噪声有规律时,可依据固定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和每班噪声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通过个体噪声测量进行计算,若每周工作天数不是5天,另需换算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结果;②劳动者非固定地点工作或工作班接触噪声无规律时,应采用个体噪声测量方式,测量时段应保证覆盖所有接触噪声的工作内容,最短不少于3小时。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EX,W)。
(14)粉尘应按照GBZ/T192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化学毒物应按照GBZ/T160和GBZ/T300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噪声应按照GBZ/T189.8方法进行测量;有机化学品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检测可参照实施方案中附件《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方法进行。
嘉峪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4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