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范》,对临床样本外送进行了更加详细的约束。
(1)鼓励医联体内部开展样本外送检测服务,城市医疗集团或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具备向成员单位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能力,为区域内提供同质化、标准化服务。
(2)送检医疗机构确定开展基因检测时,应当充分遵循询证医学证据,选择最新诊疗规范、指南和专家共识等中明确提及、高度认可、对患者诊断和后续治疗有明确意义的检测项目。对于无明确指征、花费较高的检测项目要严格把控,避免过多诊疗。
(3)送检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诊疗需求向接收医疗机构提出检测申请,接收医疗机构在完成检测后应当及时提供检测报告。接收医疗机构不得在送检医疗机构内直接面向患者开展服务。
(4)送检医疗机构临时需要增加协议范围外的外送检测项目时,由临床科室填写《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协议外新增项目审批表》,与检验/病理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报业务主管职能部门,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送检测。
(5)送检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样本外送检测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严防潜在廉政风险发生。当发现接收医疗机构有私自给予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违法违规行为时,送检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有关约定终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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